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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在12/29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9/today-o14.htm

  近日由於男童割喉凶殺案一事,台灣廢死議題又再度被社會重視,愈演愈烈;法務部長曾勇夫因此案主嫌稱「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的一席話,一改原先暫緩執行死刑的態度。然而,台南市立醫院身心科醫師李怡萱判斷曾姓主嫌為「反社會人格疾患」,對此,筆者認為廢死議題在台灣社會還無法達成高度共識的情況下,因此特殊個案而針對存廢與否論證,是沒有助益的,我們應就此反思「法律」對於反社會人格者的權利及刑罰規範上的適切性。

  「反社會人格異常」是美國精神醫學會列於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的人格異常疾病,患者不易有情緒反應,而出現傷害他人行為乃為追求刺激感所致,犯案時會忽略受害對象、無視受害者反應,且病徵不會隨著年齡增長而獲得改善,目前對此疾患尚未發展出有顯著效果的治療方法。

  研究顯示,反社會人格疾患可能來自於基因缺陷,而雙親離異的社會因素強化不適當表達的行為;而廢死聯盟則認為以死刑懲罰這些在社會中已處於弱勢族群者,並不能解決根本社會問題。即前者認為反社會人格疾患是「個人歸因」,後者認為更應該正視「社會結構問題」。對此,法務部則站在報復主義的立場,將死刑視為嚇阻犯罪的手段,也為被害者實踐正義。不過無論廢死聯盟或法務部的立場,都忽略了此個案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筆者以為我們應該重新檢視台灣目前對精神疾病患者在負擔法律責任的判定。台灣精神疾病依照DSM準則診斷,視反社會人格異常為「精神疾病」,然而我國司法實務上卻視其為「完全責任能力之人」,頗具爭議,且訴諸國外法制,反社會性人格疾患者是有被認定具有精神障礙而判定減輕或無責任能力之可能的。此案中,就疾患者處以死刑並無助於台灣社會犯罪的喝止,更需要社會關注的,是反社會人格疾患之犯罪,以及社會結構問題。政府不可因特殊個案改變死刑執行態度,不可將議題侷限於法律界討論,而忽視心理學界與社會學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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